当前位置: 首页  管理服务  材料下载
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

【校园交通安全】浙师保字[2021]2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(修订)的通知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,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优化育人环境,根据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和文件精神,结合《浙江师范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》、《浙江师范大学机动车辆管理规定》及校园道路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管理的空间范围,是指校园内道路、教学区、生活区等公共场所(含校门口有关区域)以及所有供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通行、停放的地方。

第三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、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,均属本细则管理范围。校内各单位、全体师生员工、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。

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,遵循以人为本、依法管理原则,保障校园交通规范、有序、安全、畅通。

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。校内各单位按照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。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,任何人都有权劝阻、举报。

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

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、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它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。

第七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、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。

第八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,相关单位须提前报保卫处备案,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,施工结束后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。

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悬挂、设置广告、宣传物品,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志以外的任何标记。

第十条 道路上的树木、电杆、电线或传媒线路、广告牌、标志牌等出现倾斜、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,有关单位须及时清除。

第十一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,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;没有划分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的道路,遵循“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”的原则。在不影响行人、车辆通行的情况下,保卫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。

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,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、更改道路交通方案,所有单位、车辆、人员必须配合。

第十三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、非机动车,保卫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、锁车、张贴违规通知单、曝光等处理措施。

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

第十四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,服从安保人员管理,并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机动车驶入校门,遵循一车一杆原则,禁止抢行、尾随、冲闸等行为。

(二)校内机动车须按规定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智能通行卡。进校社会车辆须自觉接受安保人员询问、登记,在校园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。停留超过半小时的,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用:免费时间30分钟,首小时5元,之后每小时3元,24小时内单次封顶20元。

(三)执行公务、参加会议或活动的进校社会车辆,出校门时须提供由校内相关单位提供的通行凭证。

(四)公安、消防、救护、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校内执行任务时,其它车辆须主动避让。

(五)装载危险化学品(含易燃、易爆和有毒物品)车辆,超大、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,工程车辆须由校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,经保卫处批准,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,并按指定时间、路线行驶,按指定地点停放。

(六)严禁非法营运车辆、非法改装车辆、无牌车辆,以及出租车、大功率摩托车、大排量赛车等入校。严禁在校园内学习(练习)驾驶车辆。

(七)严禁车辆在校园内长期占位停车。

第十五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,须证照齐全、手续完备、车况正常、安全性能良好,遵守各项交通标志,安全文明驾驶。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,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。

(一)沿路靠右行驶,主动避让行人、非机动车。

(二)不得有酒后驾驶、无证驾驶、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,校园内禁止鸣笛。

(三)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、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。

(四)须靠路右边停车,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。

第十六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。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,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,不得占用消防通道,不得在距离消火栓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,不得妨碍道路交通。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,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。

第十七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会议或活动,需要车辆进入校园的,须提前三个工作日(重大活动提前半个月)向保卫处备案、申请,办理有关手续,并服从指挥,按规定行驶、停放,不得阻碍交通。

第十八条 禁止弄虚作假、编造理由申办本校机动车智能通行卡,禁止预约无关社会车辆入校,禁止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拉客。

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

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进、出校门时,须服从门卫管理。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、和未取得校园通行二维码的非机动车、人力客运三轮车、燃油和电动三轮车及畜力车禁止入校。

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、电动助力车的人员,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、电动助力车。

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,须车况正常、安全性能良好,遵守各项交通标志,安全文明骑行。

(一)须沿路靠右行驶,谨慎慢行,主动避让行人。

(二)转弯或通过视线不良的交叉路口时,应减速或下车,观察周边情况后安全通过。

(三)不得有横穿猛拐、双手离把、扶身并行、互相追逐、曲折竞驶、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、骑车带人、快车飞车、逆向行驶及其它危险行为。

第二十二条 自行车载物,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高1.5米,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15厘米,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,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;三轮车载物,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,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10厘米,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1米。

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,不准乱停放,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阻碍道路通行。

第五章 行人管理

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,应自觉接受安保人员管理。

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,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,并注意过往车辆,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,不得随意穿行。

第二十六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、滑板等滑行工具或未经许可的其它代步工具,不得有打球、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。

第二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,须由家长带领或看护

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

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,车辆驾驶(骑乘)人应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。

第二十九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,应立即进行救助,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,同时报告保卫处。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,应标明原始位置。

第三十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,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,基本事实清楚,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,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,即行撤离现场,恢复交通;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,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,同时报告保卫处,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。

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造成道路、供电、供水、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,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。

第七章 校内单位管理

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,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工作,贯彻落实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,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,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。

第三十三条 学校公车购置、转卖、过户、报废须报保卫处备案。配备公车的单位,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,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法规教育,确保车辆安全出行、遵规守法,并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卫处的检查监督,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。

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****外出活动,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,确保交通安全,避免发生事故;需租用外单位车辆时,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。

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

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,以交通违规或严重交通违规记录在案,交由各学院、部门(单位)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;涉及违法的行为,交由公安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、九、十条的,须立即进行纠正,如不配合则可采取停止活动、通报所属单位、公开通报等措施。

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的,须尽快按原样恢复,如物品损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。

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,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停止施工,由保卫处核查达到规定要求之后方可继续施工。

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,不遵守临时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方案的,记交通违规一次;情节严重、造成较大影响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,并交由所属单位或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。

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,无相关手续强闯校门、故意停车堵门等不服从管理的,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。如造成设施毁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,如构成治安事件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,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。车辆在校园内占位停车达两个月及以上的,一经发现,报请交警拖离,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车主负责。

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、十六条,视情节轻重,按以下方式处理:

(一)校内车辆车速超过40公里/小时并在60公里/小时以内或者违规停放的,第一次警告教育;第二次通报所在单位或部门;第三次全校通报,并禁止该机动车进校1年,1年后经本人重新申请、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重新办理机动车进校手续。

(二)校外车辆车速超过40公里/小时并在60公里/小时以内或者违规停放的,第一次警告教育,第二次半年内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,第三次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。

(三)凡在校园行驶的车辆,车速达到或超过60公里/小时的,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。

(四)不遵守交通标志,有不安全、不文明驾驶行为的,记交通违规一次。

(五)有酒后驾驶、无证驾驶、涉牌违法行为的,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,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。

(六)如导致交通事故发生、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,除按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,无人员伤亡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,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依规给予从重处理。肇事车辆永久禁止入校。

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的,处以张贴交通违规告知书或锁车或牵引车辆等处罚,并记交通违规一次,因牵引车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,由其本人承担。

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,校内单位及违规车辆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。

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,弄虚作假、编造理由申办本校机动车智能通行卡的,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;预约无关社会车辆入校的,记交通违规一次;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拉客的,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。

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非机动车管理、行人管理的,按浙江师范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、摩托车交规化管理记分细则(试行)》给予相应的记分处理。

第四十六条 屡次违反本细则的,相应加重处罚;因公预约入校社会车辆违反本细则的,追究为其预约校内单位责任,同时记录交通违规。

第四十七条 对处以交通违规、严重交通违规的,给予以下相应处罚:

(一)学生交通违规,由所在学院按照《浙江师范大学电动车、摩托车综合治理实施细则》规定扣除其综合素质评价的德育分。年度内最终记分值按50%比例列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德育分项扣除。

(二)教师员工交通违规一次,给予警告教育;交通违规二次,通报所在单位;交通违规三次的,等同严重交通违规一次,给予全校通报。若是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规的,禁止该牌照机动车入校1年。

(三)校外人员交通违规一次,给予警告教育;交通违规二次的,通报其所在单位。若是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规的,列入黑名单、禁止该牌照机动车入校。

第四十八条 本校师生员工的违规记录和校内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记录,纳入个人考核及相应单位年终综合治理考核。

第九章 附 则

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

附件下载:

723.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(修订)的通知.doc

作者:

发表时间:2021-11-30

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

地址:中国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

邮编:321004

电话:0579-82286091(办公室)

传真:0579-82286091

邮箱:ias@zjnu.cn